一般來說,全體共有人皆同意出售,會比較省成本,也比較沒糾紛。

但有些情境,用多數決出售,反而比較有效率。

比如,共有人之一為重度失智者或植物人...這類無行為能力人,這時要處分他的財產,需要先為其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後再聲請法院許可處分,流程時間及變數會高很多。

這時其他共有人用多數決方式出售,反而是比較有效率且變數低的方式。

另外,如果少數人找不到或是難溝通。用多數決處分也比較符合整體的利益與效率。

 

有人會說,這樣會不會侵害少數未會同人的權益?

其實,法條已賦予其相對應的保障,

一、優先購買權:同意出售的共有人在簽約後,須通知不同意(未會同)的共有人是否願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如果要行使優買權,則須與原買方解約,改與優購權人簽約。

有民眾會問,如果對方不通知我,怎麼辦?

這時要分兩點來討論,若是多數決處分全部共有物,地政審查會要看到通知的文件(如存證信函),才會放行;

若只是處分自己的持分,依法也要通知他共有人是否要優先購買,但地政只會看賣方檢附的切結書,不會實質審查有無通知,

若賣方沒通知就出售移轉,他共有人如果自認因此受有損害,則可以透過訴訟來要求賠償。(通常很難主張損害)

二、須保留其應得價金:倘若不同意(未會同)的共有人不行使優購權,或是法定期限內(15日)未回覆,同意出售方可以續行原合約,

但須要將未會同方的價金扣除必要稅費後(注意:這裡只能扣稅費,不能扣仲介費跟代書費,因其並未委任),保留起來,通知其來領取,或是為其提存至法院,

地政要看到受領證明或提存證明,才會放行。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歡迎指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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