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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簽約通常是由買賣雙方親自出席,
但難免會遇到某方因故無法親自出席,
(可能在國外、臨時又要事..等),

此時無法親自出席的那方就需要授權一位親友代為處理簽約流程,
並於簽約時檢附「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身分證」、「印章」與「授權書」,
當代理授權完整,
才不會發生「無權代理」的問題。

如果先簽約,「授權書」再後補會有甚麼風險呢?
簽約當下若無授權書,
表示代理授權不完整,
若事後「授權人」反悔不承認有授權買賣,
(可能被同業破壞,認為自己買貴或是賣便宜),
並且不補授權書,
這時就變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會產生甚麼法律效果呢?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而為之代理行為,
其法律效果如下,
因本人(即授權人)承認與否而有別(依民§170);
如經本人(即授權人)承認,
則無權代理人(即被授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本人(即授權人);

若本人(即授權人)不願承認,該法律行為不能發生效力,
善意相對人(即對造方)如因此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10條),
由無權代理人(即被授權人)負賠償之責。

簡單說若授權人反悔並且不補授權書,
則該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但若因此造成另一方損害,
(該方須為善意,所謂善意表示不知情)
由被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建議仲介朋友,
在簽委託時若是由代理人代簽,
能要到授權書就盡早拿到,
最遲也要簽買賣合約前拿到授權書,
以免白忙一場;
一般民眾也要留意簽約時對方若為代理人,
是否有授權書,
免得合約效力未定哦。
(歡迎分享)
陳彥彰代書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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