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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例) (節錄自南區國稅局)
未依限申報遺產稅。
一、處罰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二、案例:
被繼承人魏△△於103年5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等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
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該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乃依規定核計應納遺產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44條規定,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應納稅額
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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