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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狀屋 土增稅仍可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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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例) (節錄自財政部)
某甲出資以其子某乙名義新建房屋一棟,並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於110年1月間核發之使用執照,未依法申報贈與契稅。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10年4月間查獲,並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父某甲出
資建造,且經某甲承諾屬實,遂按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
號函,以查得時之110年度評定標準價格500,000元,核定補徵贈與契稅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裁處罰鍰各30,000
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本稅
30,000元×1倍=30,000元…… 罰鍰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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