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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重點新聞(12/18-12/24)
辦理實價登錄不等於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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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這樣做可以減輕房屋稅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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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小心國稅局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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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往生6個月了,他居然成功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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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案例(節錄自僑馥建經)
買方主張標的物有瑕疵,賣方主張買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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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買方透過仲介公司居間介紹,向賣方購買其所有房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方於給付第一期款後,
以該房屋內有多處隱藏於天花板、地板或裝潢內之嚴重滲漏水及白蟻蛀蝕,及牆面亦存在多處有嚴重壁癌
等瑕疵為由,主張標的物有嚴重瑕疵,並於催告後主張解除契約。賣方主張買方應給付第二期款,如逾期
不付,則要求解除契約,並沒收第一期款。過程中,買方並未給付第二期款,於是賣方提出訴訟,要求沒
收第一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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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主張:
買方主張
1. 仲介方及賣方皆告知沒有滲漏情形,但買方在簽約後帶裝潢師傅進入勘查時,才發現房屋內有多處隱藏
於天花板、地板內之嚴重滲漏水及白蟻蛀蝕,認為賣方有刻意隱瞞之嫌。
2. 買方發函要求賣方修繕,但後續買方主張賣方未完全修補而拒絕繼續給付價金,並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賣方主張
1. 賣方於出售房屋前未曾入住該房屋,僅知陽台有漏水,且已告知買方,後續得知有蛀蝕等其他漏水情形
時,已請防漏水公司及除蟲公司處理,並取得保固書。賣方認為已完成修繕,買方擅自解約,已有違約情
形。
2. 賣方處理瑕疵之工程費用約3萬元,且僅是天花板、地板有白蟻蛀蝕,不影響結構安全,買方要求解約並
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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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馥解說
本案法院判決理由
1. 該房屋於點交前並無存在重大瑕疵(例:傾斜、龜裂、輻射或嚴重漏水等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
且於契約之其他約定事項上亦記載陽台及窗戶有滲漏,雙方並同意減少價金,賣方不再負擔瑕疵擔保。
2. 賣方已提出漏水修繕保固書,可見賣方並無不願修繕,買方以有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契約,顯無理由。
3. 買方解約不生效,且買方拒絕給付後續款項,則賣方依契約內容是可主張解約。
4. 因買方未依約履行,經賣方催告後主張解約並可沒收價金,法院依職權可視雙方財經狀況及案件情形予
以酌減。
5. 本案件因有承作履約保證業務,故於訴訟時本公司已暫停專戶內款項之撥付,判決確定後,即可由專戶
中直接撥付。
僑馥建經公司承作本案件履約保證,當案件發生爭議訴訟時,應依約暫停履約專戶內之款項款項,待判決
確定後,方可依確定判決結果撥付專戶款項,以減少雙方在訴訟確定後執行之麻煩。
#陳彥彰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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