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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重點新聞(3/12-3/18)

躲避房地合一重稅砲火 「兩年重購退稅」超神!他賺670萬:只繳2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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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賣地獲利要繳稅?國稅局:非免稅所得 要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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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賣股真賣房 限期補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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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房屋」能申請自用稅率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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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稅務,叔叔未婚,繼承權落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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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地分割「要注意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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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節錄自財政部)

Q:個人於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A
1、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2、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新、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1)舊制: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2)新制: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3、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明在100年購入A屋,104年為了換屋而購入B屋,於105年將A屋賣掉。
A屋係於1051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應適用舊制。
→應按舊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
(2)小華在104年購入A屋,105年出售A屋,並同時購入B屋。
A屋係於1051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
→應按新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

 

#陳彥彰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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