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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節錄自財政部)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更新日期:110-06-24)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逐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為讓您更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1.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2.私人借款債務: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及債權人出具尚未清償之餘額證明。
3.標會債務:應該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4.票據債務:應該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陳彥彰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