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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客戶詢問,家人過世,遺有金融機構的負債,我看了一下,聯徵信用報告借款用途是掛周轉金,金額還不少,約2千多萬,可是存款看不到,繼承人也不知道往生者的錢跑去哪裡?買了甚麼?
這就很尷尬,如果不知道流向,也不知道買了甚麼?
國稅局不會放行,或是讓你扣,但得將借款金額拉進來遺產總額中計算,這樣一加一減等於沒扣一樣。
借了錢,如果沒有花,會在存款帳上,這部分會列入遺產總額,但也會讓你扣除債務;
借了錢,如果拿去買東西,就會有金流,如果買的是資產(如:動產、不動產...等),該資產就要列入遺產總額,但也會讓你扣除債務。
就是不太可能,讓你扣除高額債務,卻不管你金流跟買了甚麼,
如果借出來的錢帳上看不到,資產也看不到,不是花掉,就是移轉到別人帳戶(贈與/借貸/借名登記)。不過就算主張大額消費,也要有金流跟合理性。
簡單講,國稅局不是吃素的。
不是你主張金融機構負債,國稅局就不管你流向跟用途,直接扣除。
實務上很常發生,往生者用房屋融資貸款來買高額保單(要被保險人都是自己),以為這樣可以增加高額負債,保單又不用被計入遺產總額中計算,但是這種只要是死亡前二年內短期大額投保的,通通都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拉回遺產總額課稅。
請民眾要注意,不要只看表面的規定,就因為似是而非的建議,賠了夫人又折兵。
#陳彥彰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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