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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跟大家聊聊「房地合一稅」中的「重購退稅」,
新制下,要退稅須符合下列全部要素:

(1) 二年內(一律以登記日計算)完成換屋(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

(2) 新購的房屋跟出售的舊屋皆須符合自住規定(已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前1年內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任一人設籍。

(3) 新購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人須為本人或配偶,即可用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
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

上述要素中有個細節要注意,就是自住設籍的規定,若屬”先買後賣”,且”無配偶跟未成年子女可協助設籍者”,
請於「新購房屋完成移轉當年度將戶籍遷入該新購房屋內」,這樣國稅局才會認定新購房地屬於自住喔!

如後售的舊屋跟新購房屋在”不同年度移轉”,而舊屋需要用自用增值稅(一生一次),請先於新購房屋完成移轉
當年度將戶籍遷入新購房屋內,再於舊屋簽出售約前將戶籍遷回舊屋,舊屋交屋後再將戶籍遷到新屋;或是直接用
騰空待售的方式,不過此方法需要遷出戶籍一年內完成出售,才能適用。

至於先賣後買者,戶籍通常會先在舊屋內,待舊屋交屋後才將戶籍遷出,直到新購房屋交屋後再將戶籍遷入
(與新屋移轉同年度),則無此問題。

P.S假設新屋移轉登記日是105/12/31,設籍時一定會跨年度,國稅局表示只要檢附正當理由,時間勿隔太久
(精確間隔國稅局說無相關規定),原則上都可以過關。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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