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前幾天有客戶()在問,母親(A)最近過世,遺有三個小孩(甲、乙、丙),父親(B)更早之前就過世,可否將自己的應繼分拋棄,讓兒子()代位繼承?

 

本案被繼承人為A,配偶B早於A死亡無繼承權,依民法1138條、1139條規定,繼承人為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即A的三位小孩:甲、乙、丙。

但甲考量自己年事已高,希望將自己的應繼分由兒子丁繼承,所以想到用拋棄繼承的方式,只是這樣可行嗎?

 

依民法1176條第一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本案甲拋棄後,其應繼分會歸屬於與甲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乙跟丙,並不會直接跑到丁身上。也就是說,甲拋棄繼承後,本來各可繼承1/3的乙跟丙,變成各繼承1/2

 

那要如何讓丁直接繼承呢?

依民法1176第五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故本案需要子輩的甲、乙、丙三人都拋棄繼承,繼承權才會掉到孫輩身上,再由孫輩按人數計算其應繼分繼承。

有沒有注意到一個可怕的地方?若甲本來的應繼分是1/3,但他只生一個小孩,而若乙、丙各生2個小孩,這樣子輩甲乙丙拋棄繼承後,孫輩的應輩分是按「孫輩人數」計算,甲的小孩應繼分為1/5,不會是本來父親應有的1/3(之前亦有相關案例上新聞)

 

告知甲行不通後,甲又說,那為何當年自己配偶過世,他辦拋棄繼承,就可以直接由他的小孩繼承?

依民法1176條第四項規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甲的配偶過世時,依民法1138條、1144條規定,繼承人為甲跟小孩,故甲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會落到小孩身上。

 

這裡再延伸舉例說明民法1176條其他狀況,

第二項規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例如:A死亡,由其配偶B和兄弟姐妹甲乙丙丁共同繼承,又甲為拋棄繼承,B之應繼分仍為1/2,乙丙丁之應繼分則由原本的1/8變為1/6

 

第三項規定,「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例如:A死亡,由其配偶B和子女甲乙共同繼承,又甲乙皆為拋棄繼承,亦無孫輩繼承人及其他順位繼承人,則由B繼承全部。

 

民法1176條,是很有意思的法條,將各順位繼承人拋棄後的應繼分歸屬,規定得很明確,建議欲辦理拋棄繼承的民眾,找專業人士確認,避免結果不如預期唷。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勤誠-陳彥彰代書 的頭像
    勤誠-陳彥彰代書

    勤誠地政士事務所-陳彥彰代書

    勤誠-陳彥彰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