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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1:A過世,遺有配偶及一未成年小孩,請問分割遺產需要法院同意嗎?
狀況2:A過世,遺有配偶及一成年但有身心障礙小孩,請問分割遺產需要法院同意嗎?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在地政業務上,常發生在上述繼承事件。
當生存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或是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而需辦理分割繼承或是照應繼分繼承時,就需要選任特別代理人。
依民法1086、1198條第二項規定,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受監護人)有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的狀況時,法院得依特定人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法律上,未成年人與受監護人,都無完全行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來代其行使有效法律行為。
但是,當這個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有利益衝突時(如同為繼承人需分割遺產時),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的權益,此時會暫停法定代理人的權利,需另選無利益衝突之人來代理「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行使權利,以保護弱勢。
法院審查實務上,通常會要求預擬分割協議書,看分配狀況有無公平才決定是否許可。
所以,遇到前述狀況1或2時,記得要先請專業人士向法院遞狀聲請特別代理人,無法由法代直接辦理。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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