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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
如果遺囑指定之「受遺贈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則遺囑還有效力嗎?
(注意,這裡是指「受遺贈人」,非「遺囑指定繼承之人」,二者差別在於,立遺囑人死亡時,
有無繼承權。)
依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所以,若受遺贈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無效。
那今天如果是「遺囑指定繼承之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則遺囑還有效力嗎?
那就要看這個「遺囑指定繼承之人」,為第幾順位之繼承人,若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如:長子),
則可由該長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
但若該「遺囑指定繼承之人」,是第二~四順位之繼承人,則遺囑無效,因二~四順位之繼承人,
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狀況1:甲有感年事已高,無配偶,有丙丁二子,請人立好遺囑,台北市信義區的房子指定由
同居人乙取得,此時若乙先於甲過世,則該遺囑無效。(因乙非繼承人)
狀況2:甲有感年事已高,無配偶,有丙丁二子,請人立好遺囑,台北市信義區的房子指定由
長子丙單獨取得,此時若丙先於甲過世,則該遺囑仍有效,可由丙之小孩戊代位繼承。
(因丙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狀況3:甲有感年事已高,無配偶,無小孩,父母已過世,有一哥哥己與姐姐庚,請人立好遺囑,
台北市信義區的房子指定由庚單獨取得,此時若庚先於甲過世,則該遺囑無效。
(因庚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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