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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個繼承的案例,
老王(化名)因癌末,自覺來日無多,
但不願意龐大的財產被課龐大的遺產稅,
希望在有生之年先將財產贈與給妻與子,
於是找上了代書想過戶,
只是,這樣行的通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死亡前二年內只要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甚至上述人的配偶,就算已過戶完成,最後都會被國稅局要求納入遺產,合併計算遺產稅。

請大家要留意哦!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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