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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交易之前應辨明相對人之行為能力: 交易人於進行重大案件交易,例如:於土地、房屋、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等時。則須事先確認交易對象之行為能力,亦即須辨明交易對象是否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或「無行為能力之人」,尤於簽約、交易、收受定金時,宜請對造出示身分證明。若屬「受監護宣告之人」或 「無行為能力之人」,便不能與之交易,縱然成交亦屬無效。

監護輔助宣告查詢網址: domestic.judicial.gov.tw/abbs/wkw/WHD9HN01.jsp

簡單講,專業的經紀人在簽委託時,或是一般民眾私下交易在跟對方簽約前,只要發現對方怪怪的(語無倫次或表達接收能力異於常人),請先至上述網址輸入姓名及身分字號查詢是否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以免耗費大量心力及成本後卻成交無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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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無完全行為能力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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