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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
繼承發生時,還在媽媽肚子裡的胎兒也可以拋棄繼承嗎?

關於胎兒繼承的權利,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由此可知,繼承發生時仍在媽媽肚子裡的胎兒,若未來順利出生,有繼承的權利,只是要以其母親為代理人,為其行使權力。
既然有繼承權利,故當然也有拋棄繼承的權利,出生前可以拋棄,出生後3個月內再拋也可以,都由其母代為行使即可,只是拋棄文件上註記的方式不同。

#陳彥彰代書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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