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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個優秀的經紀人找我討論一個案件,
他的客戶想售屋,但土地增值稅很高,
客戶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優惠稅率,
且不符合一生一屋的規定,
但其配偶尚未用過一生一次,
他也確認過該屋符合自住設籍相關規定,
於是,
他建議客戶先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
再用配偶的名義來賣,
就可以使用配偶一生一次的資格。
看到這邊,
他已經算是一個稱職的經紀人。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他還多問到一個點,
這間房子當初也是換屋買的,
曾申請過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
所以需要管制五年,
五年內都不能變更所有權人跟自住的狀態,
若有變更就需要追繳當初退還的增值稅。
但客戶似乎持有尚未滿5年,
他需要知道5年的起迄點為何?
免得客戶被追繳稅金,
付出無謂的成本。
所以他問我,5年的起迄時間點怎麼計算?
這是一個很好也很細的問題,
經與板橋稅捐的確認後,
起點是該重購房屋買入時的登記完成日(權狀跟謄本能得知),
終點是該重購房屋出售/贈與時的立契日(一般多為簽約日)。
舉例說明:
甲於104年1月2日買入A屋,105年1月2日出售B屋,並且辦理重購退稅完成。那A屋於109年1月1日前,都不能移轉他人以及變更自住型態(即要符合自住設籍且無出租營業行為)。
這些小細節的差異,就是經紀人的功力差異,
客戶接觸比較過,自然就有選擇與偏好。
業績穩定的經紀人,不會沒有原因。

#陳彥彰代書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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