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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分享一個解釋令,
分享之前須看一個極端的案例。
甲94年1月購得一房地,
105年1月過世由甲的兒子乙繼承該房地,
106年1月乙將該房地贈與給配偶丙,
丙現在(106年10月)拿出來賣,
請問,丙出售後,是適用財產交易所得稅還是房地合一稅?
根據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得比照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丙出售可以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喔。
先繼承,後夫妻贈與,再出售,可回溯二段,
先夫妻贈與,後繼承,再出售,可回溯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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