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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跟大家聊聊房地合一稅中的特例-繼承。
大家都知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不論是買賣或贈與,日後再出售,原則上都適用房地合一稅。
但有一種情形是例外-繼承,繼承取得的房子,由於屬”非自願取得”,適用舊制(財交所得)還是新制(房地合一)的依據,不是看繼承登記完成日,而是看”被繼承人(往生者)”取得的登記日期。簡單說,若往生者104年12月31日以前就取得,則適用舊制;若往生者105年1月1日以前才取得,則適用新制。
以下分三種狀況討論:
1.被繼承人(A)取得房地日期:103年1月1日,
繼承人(a)繼承取得日期:104年2月1日,
出售時間:105年12月1日,
適用規定:舊制。

2.被繼承人(A)取得房地日期:105年1月2日,
繼承人(a)繼承取得日期:105年2月2日,
出售時間:105年12月1日,
適用規定:新制。

3.被繼承人(A)取得房地日期:104年6月1日,
繼承人(a)繼承取得日期:105年6月1日,
出售時間:110年6月2日,
適用規定:原則舊制,但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者,得改採新制。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歡迎分享或是標明出處的引用,也歡迎指正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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