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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跟大家聊聊「繼承」與「遺贈」的差別。
往生者過世後,若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可參考:民法1138條)來承接,謂之「繼承」;若遺產由「非法定繼承人」來承接,謂之「遺贈」。
一般來說,遺產都是由法定繼承人來承接,什麼情況會是「非法定繼承人」來承接呢?就是往生者生前立好遺囑,將財產指定給某個他喜愛卻非法定繼承之人,如:小三、好朋友…..等。
那二者在稅賦上有何差別呢?
繼承:只須申報遺產稅,無須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的部分則要視有無協議分割而定,若有,才要申報印花稅。
105/1/1後繼承取得,之後再出售,若往生者是104/12/31前取得者,則可適用舊制(財交所得)。
遺贈:除了須申報遺產稅外,另外還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無須申報契稅。
105/1/1後遺贈取得,之後再出售,則不論往生者取得時間,皆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該部分後來有修正放寬,回歸跟繼承一樣)( 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以上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陳彥彰代書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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