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關於借名登記,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

借名登記,是台灣很常見的狀況,細節我就不再贅述了,可以參考這篇(reurl.cc/9zk8kY)。

今天如果出名人(人頭)擅自將房子賣掉,並移轉登記給新所有權人,借名人(真正所有權人)可以訴請塗銷登記回復嗎?

借名人要主張移轉無效,須該移轉為無權處分,且受讓人為惡意(即知情)。
但是,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三次民事庭決議做出一個統一見解,出名人所做的處分為”有權處分”,因此無論受讓人是善意或惡意,借名人都無法請求塗銷回復喔!

借名人只能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但要能舉證房子是借名登記。
最高法院這樣的見解背後,主要是要減少借名登記的狀況,很多法律上的糾紛,都來自名實不符的狀況。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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