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個問題,也是常被問到的。
若租客搬離後,戶籍遲不遷出怎麼辦?
或是已交屋了但賣方戶籍遲不遷出怎麼辦?

我們可以善用戶籍法第50條的"強制遷出"規定哦!由當下的所有權人單獨申請即可。
只要租客或賣方搬離該處,且無法書面催告(即不知去向),現任屋主帶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已繳納之房屋稅單、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原則上自申請之日起,於法定期間(四個月)屆至後,戶政事務所逕將此人住址變更登記至戶政事務所。

#現任屋主不用擔心

強制遷出他人戶籍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勤誠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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