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我是法科先生,
看到大家分享好多年菜的照片,
我也來分享一下地普知識。

之前提過,買方交屋後若前屋主不遷出戶籍,可以到戶政申請強制遷出(請參考這篇:goo.gl/KN3nz7)。

現在有個延伸狀況,如果您是持有很久的屋主,有售屋的打算,試算後發現,一般增值稅要120萬,自用增值稅只要繳30萬(沒賣過房子,出售前一年也沒出租營業,戶籍也在房子裡),自然而然想用自用稅率來節省稅金,BUT問題來了,房子裡面有個不認識的人設籍(應該是某任前屋主),從買的時候就在裡面,當初也不以為意,到現在已30幾年,該陌生人不曾出現過,戶籍也未曾遷出過,許多屋主忘了這件事的存在。

當您簽了約也報了稅,稅捐機關要您補該設籍人的無租賃申明書+身分證影本,您說:天啊!我不認識他,要去哪裡找人啊?
對稅捐處而言,有三等親以外之人設籍,他們合理懷疑是租賃關係,若屋主主張不是租賃關係,原則上都需要補設籍人的無租賃申明書+身分證影本,自用稅率才會過關。

如果您是上述狀況的屋主,找不到人怎麼補?

若補不到,自用稅率過不過就是稅務員的裁量權了,請代書好好跟稅務員溝通您的實際狀況,歷史沿革及背景因素,看看能否讓稅務員網開一面。

結論,請屋主平時就落實清查戶籍的習慣,到戶政機關詢問查調該屋是否有非親屬之人設籍,若有且該設籍人您不認識,請戶政人員直接將其強制遷出。(如果符合增值稅一生一次的資格,最保險的狀況,遷出後一年再售屋)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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