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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何還要陳報遺產清冊?

這也是民眾常問的問題,這就很像已知道路了,為何還需要紅綠燈?

我國民法修法後,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不必特別做甚麼動作,就會限定繼承。

不必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也是限定繼承,那為何許多專業人士還是建議要去申報呢?
因為可以免除不確定的風險。

有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示催告債權人限期陳報債權(期限不低於三個月),期限一到,繼承人只要就有來陳報的與自己知道的債務,依債務總額比例償還即可,沒來陳報的債權人,只能就前述還完剩下的遺產做分配,如果沒有剩餘,就無從分配。
如果沒申報遺產清冊,很容易因為不知道有多少債權人與多少債務,導致繼承人亂還,最後就得自掏腰包來還。

舉例說明:
A過世遺有100萬的遺產,B為A之繼承人,若B有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公告期間有C來申報75萬債務,D來申報50萬債務,E來申報25萬債務,
公告期滿後,B只要償還50萬給C(75萬/150萬X100萬),33.33萬給D(50萬/150萬X100萬),16.67萬給E(25萬/150萬X100萬)。
若B沒有去陳報遺產清冊,則很容易會發生,C先跳出來要75萬,B就還他75萬(依債務額比例C只能拿50萬),之後D跳出來要50萬時,B只剩25萬可還(依債務額比例D拿33.33萬),更遑論E再跳出來要25萬時,B無錢可還(依債務額比例E可拿16.67萬),對於D來說,少拿的8.33萬,對於E來說,少拿的16.67萬,可以請求B自掏腰包補足哦。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陳彥彰地政士092634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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